114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於本(115)年2月28日結束,依「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本(115)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期8個月禁捕期,禁止捕撈鰻苗,讓鰻苗得以成長繁衍下一代,永續鰻魚資源,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共同配合。
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 以利鰻魚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說明,鰻苗來游臺灣海域為每年10月至翌年4月,為因應養殖產業經營,開放11月至翌年2月捕撈,其餘月份為禁漁期,讓來游鰻苗有機會成長繁衍下一代。114年度鰻苗捕撈量計3,470公斤(統計至本(115)年2月21日止),為讓鰻苗順利溯河成長繁衍,請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
漁業署提醒,自本(115)年3月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溪流成鰻禁捕搭配鰻苗溯源管理制度 共同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漁業署已輔導15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表),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
漁業署最後強調,國際間逐步提升日本鰻國際貿易及其溯源管理,為利鰻魚產業永續經營,漁業署已於114年度漁期建置「鰻苗溯源申報系統」( https://eel2.toff.best/ )推動鰻苗溯源制度,呼應國際上對國際貿易溯源之管理,呼籲捕撈業者、收購鰻苗之販運業者及進出口業者應於鰻苗溯源管理系統申請登記,並於捕撈及交易後,完成申報數量及流向,以利掌握鰻苗捕撈及交易流向,順應國際漁業管理,共同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