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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鞍重建工程涉族人土地 原民會要求充分溝通並依法補償

記者:嚴慧莉 / 高雄 | 來源:蹦新聞 | 日期:2026/05/30 | 瀏覽次數:344

昨(29)日行政院偕同各部會視察花蓮光復鄉馬太鞍堰塞湖災後重建工作時,部落青年就堤防工程用地取得,質疑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規定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程序,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表示:「需地機關所為之災後復原重建作業,需取得族人土地時,應先與部落充分溝通,以兼顧復原重建及部落族人土地權益。」

原民會表示,原基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基此,不論是農業部為於馬太鞍堰塞湖重災區進行環境重建造林,或經濟部水利署為因應去年(114年)馬太鞍風災與極端氣候帶來之洪氾威脅,保護馬太鞍部落族人及鄰近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於花蓮溪流域進行之堤防復建及興建工程,只要涉及族人土地之限制利用,均應上開原基法規定進行補償。原民會亦已透過跨部會協作機制促請經濟部水利署等需地機關於取得土地之前,均應依上開原基法之規定與受影響的原住民做好事前的充分溝通。

原民會嗣後將會持續促請水利機關,在日後用地取得的過程中,務必傾聽在地族人與青年代表的聲音。政府推動建設工程時,必須兼顧「公共安全」與「在地權益」,絕不能因工程至上而忽略部落族人的耕作權與居住權。未來,原民會將持續扮演跨部會協調之橋樑,促請相關機關妥善回應馬太鞍部落族人之訴求,原民會在構築安全家園的同時,亦將全力維護族人的土地權益。